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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商标法修改通过 地板企业加强合法权益保障

编辑:小明   来源:河南室内设计网     发布时间:2013-9-4 9:05:52      点击:2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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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这也是商标法自1982年制定以来第三次修改。修改后的商标法将于明年5月1日起施行。新版商标法对商标注册、商标注册代理、驰名商标保护、打击侵权等方面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对于地板行业来说无疑也是提供了一个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这次对商标法的修改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一是增加关于商标审查时限的规定;二是完善商标注册异议制度;三是厘清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四是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五是规范商标申请和使用行为,禁止抢注他人商标,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六是规范商标代理活动。
    现行商标法于1982年制定,此后于 1993年和2001年进行了两次修改。近年来,我国商标注册量剧增,现行商标法一些内容出现了不适应实践需要的情况:商标注册程序比较繁琐,商标确权时间过长;驰名商标制度在实践中出现偏差;恶意抢注商标情况比较常见,商标代理活动不够规范,商标领域的不正当竞争现象比较严重;商标侵权尚未得到有效遏制,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有待加强等。
    驰名商标认证更严格 禁止用于广告宣传
    新修订的商标法进一步明确了驰名商标的内涵,即“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同时,按照“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明确规定,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驰名商标应当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
    同时,对驰名商标认定机关、认定环节等作出明确限定。在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处理、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以及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主张驰名商标权利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有关法院,才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商标法还规定,禁止以“驰名商标”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避免误导消费者。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违反上述规定,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地板企业在进行品牌宣传的时候就需要规避这个问题。
    新商标法对于地板行业的影响
    新《商标法》的出台无疑也会给地板行业带来一定的影响。地板业内一直以获得驰名商标为荣,但正因为业内对于驰名商标的追捧,导致一些地板企业严重误读了荣誉的概念,甚至还出现“弄虚作假”的现象。这既是对消费者的误导,对于驰名商标本身信誉也有损害,更是制造了行业内的不公平竞争。
    此次新《商标法》的修改在进一步方便申请人注册商标、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以及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方面所进行的诸多修正,在我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进程中,具有突破性的意义。
    地板企业为了树立企业形象和打造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的品牌,拼命往自身揽荣誉,拥有“中国著名品牌”、“中国驰名品牌”、“世界知名品牌”等多种荣誉于一身的企业,可谓到处都是。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更有一些地板企业经常采用“搭便车”、“傍名牌”等违法行为达到侵占他人商誉、阻碍他人进入市场等不正当竞争目的,严重损害了他人利益。
    为此,新版商标法明确规定,禁止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作企业字号,并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相衔接,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本文相关关键字: 新版商标法 |  地板企业 |  合法权益 |  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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